10年来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爆棚式增长,并还以每年100%的速度高速发展。来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调查,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市场的高速发展,成为推动政府立法提速的“首要动力”。
昨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1日前,公众可登录工商总局网站或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审查。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另外,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提供与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商机关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样,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重点监管。 |